2024-05-25 07:49:32 | 天天家政网
法律分析:要看具体的情况来认定责任。三种情形。一是业主与家政公司签合同,家政公司派人服务,业主付钱给公司。二是经家政公司介绍,家政人员上门服务并收取报酬。三是业主自己找家政并支付报酬。第一种情况,业主与家政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家政公司与家政人员之间是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家政人员受伤业主无需担责,而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家政公司只是居中介绍,业主与家政人员形成雇佣关系,应对家政人员的受伤担责。第三种情况,业主与家政人员系雇佣关系,业主需要担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家政阿姨受聘去雇主家干活,在擦地的时候不小心滑倒,造成左髌骨下极骨折。家政阿姨认为造成受伤的原因是因为地板太滑,于是向雇主和家政公司提出索赔。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这起事故的责任在家政阿姨本人,拖地时没有尽到谨慎义务。雇主和家政公司没有任何责任,驳回其索赔要求。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一名家政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的时候有义务谨慎小心。因为原告是成年人,在从事日常拖地之类的工作时就应该注意防滑,并且她也应该能够感知地滑不滑。而雇主也没有让原告从事合同规定的以外工作。在本案中被告雇主并没有什么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治疗过程中,被告已经支付了8000元。被告表示不需要原告返还,法院也不在追究。
原告要求家政公司对其进行赔偿。认为家政没有上岗前培训和给其购买保险。法院认为家政公司和原告签订的合同协议并不包括为其购买家政意外综合险,所以没有这个义务。同时原告只是从事擦地之类的一般性家务劳动,并不需要持证上岗和岗位培训。家政公司的任务就是起到牵桥搭线的作用,保证原告和雇主的合同成立。从发生的整个案件过程,没有证据证明家政有过错。
我国法律对个体之间的雇佣关系作出了规定,在生活型、消费型的雇佣关系中,当提供劳动服务的人员在从事劳动服务的活动中出现身体受损情况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本案中雇主没有要求原告从事约定范围之外的工作,而原告在工作中应该注意周围工作环境,选择合适的工具而干活,但是原告没有做到这些,过错在原告,所以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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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家属应要求家政公司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身损害是指行为人对他人的生命或者健康造成伤害、残疾或者死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一般包括伤者或死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导致他人重伤时产生的护理费等费用的支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因此,这名清洁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即打扫工作时,不幸遭受伤害导致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应要求家政公司予以赔偿。所谓雇佣型家政服务是指双方直接联系或者通过亲友、他人、网站介绍的方式取得联系并建立的家政服务关系,一般不会订立正式合同。在这种关系中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建立的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此种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往往涉及两方主体,即一方是接受服务主体(雇主),另一方是提供服务主体(雇员)。天天家政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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